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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29日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 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法定犯 亲告罪、非亲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 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 故意的意志因素 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 犯罪的动机、目的)

第四章 犯罪排除事由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构成(防卫起因 防卫对象 防卫意图 防卫时间 防卫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构成(避险起因 避险对象 避险意图 避险时间 避险可行性 避险限度)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 行为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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