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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02年7月8日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管辖与主管、主审的区别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的概念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和原告资格(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起诉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转移条件 原告资格的承受主体 原告资格的转移效果)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和特征(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的行政主体) 被告的确定规则(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 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机关越权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第四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必要共同诉讼人 非必要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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