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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一.总则

1.仲裁范围:

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B.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a.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b.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2.基本原则:

A. 自愿原则:

a. 是否提交仲裁。

b. 哪些提交仲裁。

c. 提交哪个仲裁。

d. 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

e. 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

B. 审理原则:

a.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书面审理。

b.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没有个人隐私)

C. 协议仲裁人员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D. 管辖原则: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 书面仲裁原则: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

F.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基本制度:

A. 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B. 或裁或审制度:

a.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C. 一裁终局制度:

a.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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