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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85号公告,现就安徽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定远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太和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无为县、金安区、裕安区、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利辛县、涡阳县、石台县、泾县、郎溪县。报考人员户籍在上述地方的,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  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 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录入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要妥善保管获取的个人网报号和自行设置的密码。

未进行网上报名的,现场确认期间,不再进行网上补报名。

3.我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市司法局确认。

5.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办理现场确认时,应当交纳报名考试费24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市司法局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考试机构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共同构成准予考试的有效凭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或登录安徽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网查询、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安徽省及17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为:

安徽省司法厅  0551-2215048

合肥市司法局    0551-5612403、5626238
芜湖市司法局     0552-3878964   蚌埠市司法局   0553-2043453
淮南市司法局     0554-6612093 马鞍山市司法局   0555-2426312
淮北市司法局     0561-3053671  铜陵市司法局     0562-2837984
安庆市司法局     0556-5195606  黄山市司法局     0559-2355357
滁州市司法局     0550-3023020  阜阳市司法局     0558-2254822
宿州市司法局     0557-3029481  巢湖市司法局     0565-2333410
六安市司法局     0564-3379315  亳州市司法局     0558-5555288
池州市司法局     0566-2811883  宣城市司法局     0563-3010436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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