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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9年6月1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9年第85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我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区县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25个区县。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重庆户籍人员,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

  我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是报名的必经程序。网上报名结束后,不再接受现场补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此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20日,在此期间周六、周日仍为工作日。已网上报名的人员须按预约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在我市报名的参考人员,试卷文字只能选择汉文。

  (三)现场确认地点

  2009年我市国家司法考试设五个考区:主城考区、北碚考区、万州考区、涪陵考区、黔江考区。其中,主城考区设沙坪坝、江北、南岸三个考点。

  在主城考区参加考试的现场确认点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永川区司法局;在北碚考区参加考试的现场确认点为:北碚区司法局;在万州考区参加考试的现场确认点为:万州区、巫山县司法局;在涪陵考区参加考试的现场确认点为:涪陵区司法局;在黔江考区参加考试的现场确认点为:黔江区司法局。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今年我市各现场确认点均启用具有免于现场采像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管理系统,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尽可能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应与户籍证明一致。

  5、非重庆户籍的报名人员,须同时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单位开具的证明。

  6、军队现役军人报名,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报名费为240元。

  除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以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的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确认当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重庆市司法局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2009年8月25日至9月20日自行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现场确认点申请领取。

  二、关于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各卷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司法部将在2009年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关于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考生可到各报名确认点领取成绩通知书。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各报名确认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非重庆籍考生,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包括以法律专科学历报名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确认点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考试的复习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五、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地点在重庆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报名条件、方式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面向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和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在重庆市报名的,在重庆市司法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六、其他事项

  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事宜,重庆市司法局将及时在本网站上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023)67086070 67086199

  67086188 67086071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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