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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局关于2006年广西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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