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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3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对于户藉不在本市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可提交工作、学习单位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执行。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身份条件。
  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或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四)台湾居民报名身份条件。
  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到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本市报名方式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2日00:00开始至6月30日24:00结束。报名人员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link.233.com/20667)进行网上预报名。
  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可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4日至7月20日。每天报名受理时间为09:00至16:30(期间中午和双休日均不休息)。现场报名地点:徐汇区漕宝路38号上海华夏宾馆三楼华夏厅(近光大会展中心)。主要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乘坐以上车辆可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前往)。
  现场报名应由本人前来。对于因出国或因病住院卧床不能自理、本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前来现场报名,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报名。现场报名时,受托人除按照规定提交委托人所有相关证件、材料外,还必须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复印件、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电子版)、出国护照或病历证明复印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快捷”方式报名。本市网上预报名、现场报名均增设了“快捷”方式。凡符合以下条件报名人员,可在网上预报名“是否快捷”栏目选择“快捷”方式报名。凡选择“快捷”方式报名人员,报名系统将不允许对报名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出生年月日、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学历”等信息进行更改,现场报名时可直接进入“快捷通道”审核,不需要现场拍照。但如上述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改,则不能选择“快捷”方式报名,只能按照常规报名流程重新报名。
  选择“快捷”方式报名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07年曾在本市报名参加过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未通过;(2)户籍地不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3)已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
  (四)现场拍照。本市报名采取现场数码拍照、现场打印并发放准考证的方式。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报名人员须着装整洁,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
  三、报名材料
  (一)报名人员现场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件遗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统一格式打印的补办证明。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不作为报名的学历证明。对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报名时必须提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盖章的毕业证明。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上下载)。
  4、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但毕业证书尚在办理之中的报名人员,报名时必须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盖章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和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下载)、高等院校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在现场报名时作出相关承诺。
  5、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盖章的证明或介绍信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6、户籍在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7、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贷款银行的报名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所在院校及贷款银行盖章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现场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身份和学历(学位)证明:
  1、现场填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一式两份。
  2、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3、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三)台湾居民现场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身份和学历(学位)证明:
  1、现场填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2、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3、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其他事项
  1、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link.233.com/17674)。
  2、报名费人民币220元(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3、所有报名人员所需提交的报名证件和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命题、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考试的复习与辅导、考试成绩公布查询、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等政策和具体要求,请报名人员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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