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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2年6月6日
导读: 上海考区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网上报名和交费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名和交费。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及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现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但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因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3、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范围可在司法部发布的公告查询。
  4、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
  5、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查下载)报名,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6、对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高等院校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尚未完成全部课程而在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可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报名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下载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7、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报名应出具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报名时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8、对于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9、单持护照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交有效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并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10、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或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1、鉴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暂不作要求。
  12、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上海考区不予受理报名。
  考试结束后,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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