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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6月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4日至15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山西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具体要求
  1、凡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山西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共56个县(区):娄烦县、阳曲县、大同县、天镇县、阳高县、灵丘县、广灵县、浑源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昔阳县、平陆县、万荣县、闻喜县、新绛县、垣曲县、夏县、永和县、大宁县、吉县、汾西县、隰县、古县、浮山县、乡宁县、静乐县、保德县、五寨县、繁峙县、河曲县、岢岚县、五台县、偏关县、神池县、代县、宁武县、兴县、临县、方山县、石楼县、岚县、中阳县、文水县、交城县、柳林县、交口县、离石区、平鲁区。
  2、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体指: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在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但必须由所在学院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报名人员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凡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的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学位)。
  5、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结果为准。
  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办理学历认证。学历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设在山西省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址:太原市学府街25号。
  凡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查询不到学历信息,也不能办理学历认证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6、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6951。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7、考试结束后,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必须在司法部规定的审核期限截止前,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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