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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资格申领、分数核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1年11月27日
黑龙江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资格申领、分数核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及我省应试人员的成绩公布、分数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黑龙江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18日公布。我省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由各市司法局书面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此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我省应试人员应于12月7日前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至26日,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A4纸);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照片不得进行修复处理);
  (五)报名地市司法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报名地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复审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最终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的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报名地市司法局不再办理。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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