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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过2012年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5日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中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现场审核时间
  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没有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审核时由司法行政机关打印);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
  (五)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报名时已将格式证明提交给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不再重复提交);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蓝、白或红底彩色证件照片3张。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机关对以上材料原件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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