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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刑事证据基本特征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24日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证据理论一般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在各类考试中,困难的是如何正确理解证据三特征的含义。常考的知识点是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杜撰、假设、臆断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在对证据进行查证之前如何知道证据是客观的?其实,对证据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在日常学习和教学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时候甚至无法自圆其说。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杜撰、假设、臆断、梦境,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1】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
  【例2】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老李对侦查人员说:“我女儿托梦给我,说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杀死的。”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各种教材上都说关联方式很多: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性联系与否定性联系等。这些很难理解。但是下面一句话对于理解“关联性”相当重要:关联性是指,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说明某个待证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对于什么情况下具备关联性,法律无法一一列举。然而,有些表面上看来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一旦采用将会使审判人员产生严重的“有罪”的先入为主,因而为了保证诉讼公正,法律和证据学理论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对“定罪”不具备关联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但是,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例3】张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日夜撬开某单位财务室,用铁锤砸坏保险柜盗窃人民币2万元。为了证明张某这次盗窃,公诉方出具张某曾于1991年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某医院财务室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证据材料。则这一证据材料对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为是类似事件(一个人一次为贼,不必然终生为贼)。
  【例4】李某被指控强制猥亵妇女,公诉方准备向法庭提交:李某平时道德品质败坏,乱搞两性关系,并且曾经嫖娼的证据材料。则这些证据材料对认定李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为这是“品格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1.非法的言词证据的定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的言词证据。
  2.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责任
  (1)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法庭主动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3)举证责任倒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3.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
  1.非法物证、书证的定义
  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是非法的物证、书证。
  2.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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