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7日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要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要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25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要点:1、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2、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531条 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53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536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540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供金钱为诱饵的,构成强奸罪。

考试试题:刑法考点练习题汇总 国际私法习题汇总 经济法练习题汇总 国际法练习题汇总

专题: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试题大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