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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7日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要点:1、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2、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510条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高法解释》第501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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