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拘传传唤时间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日
  旧法第92 条第2 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法第117条第2、3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传唤、拘传嫌疑人,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变化
  1、将传唤、拘传的最长时间延长至24 小时。
  2、增加规定: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解读
  实践中,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核实有关证据和办理拘留等手续,有时12 小时不够用,因此延长拘传和传唤时间。
  考察方式
  只会出一个选项,注意并非任何案件都可拘传、传唤24 小时,必须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
关注2014年司法考试时间安排 2013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 司法考试试题大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