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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知识点复习一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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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体系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此处是指的后者。

  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编下为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章下为节,但只是总则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则的三、六章之下设立节,总则的第一、五章及分则的其他章之下没有设立节。节(章)下是条,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组成单位。刑法典的全部条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排,从第1条至第452条统一编号,不受编、章、节划分的影响。条下是款。款是条的组成单位,没有编号,其标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条的第二段,则第为第“××条第2款”。但许多条文只设立了一款,在这种情况下便只称作“第××条”,而不称为“第××条第1款”。款(条)下是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其标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基数号码编写。如刑法第34条第1款下设有3项。

  (二)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规定的,因此,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2、刑法解释的效力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

  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关、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论述。

  前两者为有权解释,后者为无权解释。

  3、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按其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事项,阐明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论理解释,又可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任何解释结论都不能违背罪行法定主义,要符合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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