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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知识点复习二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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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128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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