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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知识点复习二十六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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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有10个罪名,至于各种走私构成犯罪的数量、数额的标准,按照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一款)

  (一)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包括军用、非军用)进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走私假币罪(第151条节1款)

  (一)概念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进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走私文物罪(第151第节2款)

  (一)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在于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按司法解释一、二、三级文物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构成走私文物罪;如果不是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则属于一般走私文物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文物罪。

  四、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节2款)

  (一)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货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须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所谓“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对第154条规定的适用

  刑法第154条关于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定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

  第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免办纳税手续入境,在我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保税货物必须在一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如果确实需要在该国境内销售上述货物,则必须报海关许可并补缴应当缴纳的海关关税和工商税,否则,偷逃进口纳税的行为实际就是一种变相的走私行为;

  第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所谓“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经海关许可进口并酌情减征、免征关税的下列货物、物品:

  (1)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口的货物;

  (3)有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物品;

  (4)用于公益事业的境外捐赠物品。

  凡是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都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不得转为他用。如果确实需要在境内销售上述货物、物品,必须报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当缴纳的海关关税和工商税,否则也属于偷逃进口纳税的行为,是一种实质上的走私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时需要注意,即走私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物品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具体刑罚处罚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刑罚处罚相同。

  六、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逃避海关监督管理,将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制度中禁止出口淫秽物品的规定,直接违反国家关于禁止淫秽物品的存在和流通的法律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逃避海关监管;2、非法将国家明令规定禁止存在和流通的淫秽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国。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够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七、走私废物罪

  (一)概念

  指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将境外的废物偷运进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的管理秩序,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境外的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

  2、客观方面表现为1、逃避海关监督、检查; 2、偷运进境的物品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境的有害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该固体废弃物会造成环境污染或是病源体载体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单位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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