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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行诉法考点: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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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包括:

  1.人身罚,即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三种。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承担警察职能的行政机关采取。

  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处罚形式。在认定罚款这种处罚形式时,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即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罚款。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一条文规定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虽然也使用了“罚款”一词,但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里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认定。“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禁止的途径、手段或者方法取得的任何财产权益。“非法财物”是指当事人用于非法目的或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物品。二是“没收”的范围。并非所有的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都可以没收。行政机关在适用没收的处罚时,需要注意公民基本生存权保障、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等原则,还需要注意有些“财物”,即使“非法”了,也不可能适用没收。例如,两村未经法定程序交易的土地。

  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其主要形式是“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对许可证和执照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凡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视为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许可证、执照、批准书或文件、登记证、签证等。

  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即行政机关依法命令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所谓附期限,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命令受处罚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治理、整顿,达到法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标准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后恢复生产经营。所谓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命令企业停产停业,而不明示期限,由行政机关视其治理、整顿情况,重新作出准予开始生产经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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