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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行诉法考点:起诉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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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相比,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更为严重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影响更大。《行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涉及不动产的主要是有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林地、自然资源等案件。将该类案件的最长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也为了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5年和20年最长期限的起算点,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作出答复时,由于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诉期限从何时起算,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困难的问题。《行诉法解释》分不同情形作了规定: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4)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计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经常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主要有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治疗、拘留、强制检疫等。从这些强制措施或处罚来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在被限制自由期间,提起行政诉讼确实有一定的困难。若将这段时间也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很容易导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丧失诉权,无法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三)起诉的程序条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两条重要途径。不过,当事人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基本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方式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具体情形如下:

  1.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选择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该原则是我国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强制把行政复}义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虽然如此,当事人并不能同时使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应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复议后选择终局。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选择诉讼也可选择再次复议,但一旦选择复议,复议即为终局。这一做法目前见于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复议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复议前置属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此规定。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看,大部分复议前置属一级复议前置,少数复议前置属二级复议前置,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需要再向上级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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