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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复习讲义五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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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行为概述

  1 、行政行为: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应具备的要素:A、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B 、 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所谓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享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

  C 、 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即指对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设定、变更、解除或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等)。

  特征:A、公益性;B、从属法律性;C、执行性;D、单方性;E、强制性

  类型:(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A、 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的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A、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涉及的事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B、 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幅度等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自主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A、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无须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B、 应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提出请求后才能实施的行为。

  (4)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A、 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产生有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授予行政相对****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为;B、 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利益、权利的行为。

  (5)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A、 作为行政行为又称积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地作出改变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为;B、 不作为行政行为又称为消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地作出维持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A、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方式才能生效的行为;B、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行为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所采用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

  (7)刚性行政行为与柔性行政行为:A、 刚性行政行为是指以刚性手段运用行政权力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B、 柔性行政行为是指采用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柔和手段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8)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A、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B、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系统以外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的是行政机关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2 、行政行为的成立: 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了作出的过程,具备了构成要件,成为确定的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A、 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B、 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C、 行为因正式的意思表示而存在;D、 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 、行政行为的生效: 是指行政行为为法律效力的发生与存在,是行为效力在时间上的持续存在。

  生效规则:A、即时生效;B、告知生效;C、附款生效。

  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是指构成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共同的一般合法要件:

  A 、 主体合法;B、 权限合法;C、 内容合法;D、 程序合法;E、 形式合法。

  5 、行政行为的效力: 就是指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效果的保证力。(来源于法律)

  内容:

  (1)公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应受到尊重的效力。

  (2)确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具有稳定性,不得任意改变的效力,可分为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

  (3)拘束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并生效后所具有的,以其内容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使其遵守和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 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特定的义务。

  6 、行政行为的无效

  (1)无效行政行为: 广义上是说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既包括因撤销、废止所导致的无效也包括自始无效。狭义上则是指自始无效,即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因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的确定:A、 行为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B、 行为的形式存在瑕疵;C、 行为的内容存在瑕疵。

  7 、行政行为的撤销: 指有权机关对依法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予以否定,使之丧失法律效力的状态。即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为之前的法律状态。

  8 、行政行为的变更: 指对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形式或法律依据进行改变,使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发生部分变动。(法律或者形式发生重大变动、原行政行为内容部分违法或不当)

  9 、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行政机关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因为事后其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发生变化,导致行为不宜再存续,而消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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