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复习讲义九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九、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1、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上的制裁的行为。

  特征:

  (1) 其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其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相对人;

  (3) 其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4) 以惩戒违法为目的,体现在对违法相对****益的剥夺或限制上,或对相对人科以新义务上。

  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A、设定法定;B、主体法定;C、依据法定;D、职权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现在处罚;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当事****利原则。

  种类:

  (1) 申诫罚,又称声誉罚或名誉罚,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公开发出某种告诫或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敦促其改正的一类行政处罚;

  (2) 财产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剥夺某种物质利益的一类行政处罚;

  (3) 资格罚,又称行为罚或能力罚,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某种资格或行为能力的一类行政处罚;

  (4) 人身自由罚,指特定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违法人人身自由的一类行政处罚。

  设定: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初始(创新)性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其实质是在其他法律文件尚未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该法律规范首次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

  (1) 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程序:

  (1) 决定程序,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要素、步骤、方式和时限等。

  基本要求:A、查明事实;B、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C、保障陈述权、申辩权

  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A、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B、说明理由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C、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D、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E、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A、立案;B、调查取证;C、说明理由;D、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给予处罚的具体内容并阐明理由和依据;E、送达,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听证程序,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举行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的程序。(1)告知听证的权利;(2)提出听证要求;(3)通知听证;(4)举行听证。

  (2) 执行程序,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被处罚人的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

  制度性要求:(1)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制度,即罚收两条线制度;(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