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29日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三)
  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2题)
  A.绑架案件
  B.抢劫案件
  C.爆炸案件
  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
  【答案】ABCD
  【考点】限制减刑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93.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3题)
  A.直接改判
  B.发回重新审判
  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
  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答案】D
  【考点】限制减刑程序
  【解析】《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四)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4题)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D.阮某系怀孕妇女
  【答案】A
  【考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处理
  【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95.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5题)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答案】A
  【考点】涉外诉讼程序及被告的诉讼权利
  【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选项A正确。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强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意见等;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
  选项B错误。是“应当”附有而不是“可以”。
  选项C错误。被告人可以委托外籍律师作为非律师辩护人。
  选项D错误。《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可知,有例外情况,如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不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96.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6题)
  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
  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答案】AC
  【考点】罚金的缴纳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选项B错误。《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据此可知,是“应当”随时追缴,而不是“可以”追缴。
  选项C错误。《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选项D错误。《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可知,是“应当”而非“可以”。
  为了帮助大家充分备考,体验实战,开通了司法考试会员中心每日一练应用系统。其中试题更加贴近考试难度,全部调用最新题库,随机练习。并且增加了答案解析、问题讨论、笔记交流、你问我答等功能,在做题的同时,与大家一起学习,一起讨论!>>点击进入每日一练<<
更多推荐:刑事诉讼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