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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复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7日

要想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研究历年真题是捷径。司法考试资深辅导专家阮齐林曾反复强调:“研究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最好教材”。我也认为真题很重要,在我复习并通过的司法考试过程中,真题至少帮我提高了100分。

既然真题如此重要,如何对待她呢?我认为,应该至少要经过“做题,查询和听课”三个阶段。

一、 做真题。

司法考试复习是个系统工程,是一环扣一环的过程。我建议大家做真题之前,最好把要做的真题部分先阅读本章节教材。譬如,你要做法理学本体论部分,你就要先把“本体论”部分教材进行系统浏览一遍,这样对本部分有个系统的了解。在做历年真题的时候,最好用按部门编写的用书,譬如张能宝历年真题解析。

如何做真题?做真题时不要先看答案,知道了答案再做就没有做题的乐趣了。先把答案盖上,根据自己对法律知识和教材的理解进行解答,如果自己一点也不懂题目那也要猜上一猜,然后就看对了没有?然后,再看哪里正确?哪里错误?接着要分析自己做题思路是否正确?做错的是知识储备不够?还是技巧性做题错误?

二、查询归纳

对自己做错的真题,要认真研究真题详解,并进行相关考点归纳。对自己做错的或认为有价值的考题进行做着重标记,以便日后复习时重点学习。

对真题复习中,不理解或者不太懂的考点,一定要特别重视。首先要查询,真题的答案解析,接着查询“三大本”相关知识,再接着查看法条。解决问题后,对该知识点进行重点标注,方便以后查询和复习。

在解决疑点之后,最好能够展开相关知识点的联想和归类,并把最近几年的考题归纳出来,这样就知道将来“真题”了。譬如:“法定不起诉刑事责任的情形”,从2005年开始真题示例:

一、(2005年试卷二22题)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本题根据前文分析应当选择C项,自无疑问。

二、(2006年卷二79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解析:本题错误选项A、C均具有一定干扰性。很多考生一看A属于刑诉法15条所列情形,就毫不犹豫地选上了,但是对于刑诉法15条所列事项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个是裁定终止审理,一个是宣告无罪,A项属于应该宣告无罪的。所以15条有两方面的考点,第一方面是法定的6种情形,另一方面是不同阶段不同机关的处理方式,请考生做题时一定要结合考虑,切忌考虑不全盲目作答。C项如前所述,命题人利用考生模糊自诉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分和关系设置干扰选项。

三、(2007年卷二36题)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解析:本题很多考生根据刑诉解释176条“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直接选择D项。实际上这是命题人的一个障眼法,命题人实在考查刑诉法第15条,因为侵占罪属于刑诉法15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情形,本题是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三类,总结如下,有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考生看到这几类犯罪应当引起重视。

四、(2008年卷二66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BD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但是注意C选项情节轻微与显著轻微有本质区别,在此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在细节处命题的特征,精确掌握法条。

五、(2009年卷二30题)

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该情况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因此,选项B正确。

三、听课

为什么听课之前自己要先做一遍真题?目的就是一个提高听课效果,最终目的正在把握考试考点,能够灵活应用。为什么做一遍真题就能提高提高学习效果呢?

对普通考生而言,如果没有做题基础往往很难真正理解 老师讲课内容,甚至会不知老师所云。往往表现为:跟不上讲课的速度,老师讲课你难以反应不过来,当你反应过来之后,老师就已经讲下个考点。翻番几次跟不上老师的讲课速度,就很快打击听课积极性,后来干脆放弃部分听讲。虽然法律教育网的辅导课程可以暂停或者重复播放课程,但是如果暂停或者重复播放次数过多,也是非常不利于复习效率的。当然如果是面授将很难弥补遗漏课程。

对基础扎实或聪明考生而言,讲课可以勉强可以跟上,但是你的听课是被动的听课,在短短授课时间内并不可能真正深刻领悟老师内容。如果能够提前做题,到听课时候就很容易把握听课的重点,同时加深了对知识点的深刻理解,也能完整把考题进行系统把握,何乐不为呢?即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为什么要听课呢?由于书面文字的局限性,再好的教材也无法替代老师的授课,譬如讲课的抑扬顿挫、谈笑风生。如果都自己抱本读就可以领悟法律真谛,世界高校的法学院早就可以取消了,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早就倒闭了。

首先,老师的讲课可以使考生把考点与相关知识点进行有效的链接。其次,听课可以充分调动考生的听觉器官,加强记忆理解。第三,可以调节学习方式,在读书疲倦的情况下,缓解视觉疲劳进行重点听课来用听觉进行学习,会有“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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