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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的大道的条 为做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工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大道的大道的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下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指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工作中对复议案件提出申请、受理、审理和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环节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司法文书。

 大道的大道的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

  地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大道的大道的第四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填写,其中申请复议的要求包括两种情况:

  (一)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要求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提出以上要求之一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其它具体理由。

 大道的大道的第五条 当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如果是发给申请人的,应告知其复议申请已决定受理,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通知书如果是发给被申请人的,应告知其某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申请复议,本机关已决定受理,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通知书发给第三人时,文书中不写“提出答辩书”字样。

 大道的大道的第六条 当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其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时,使用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复议机关应将原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并发还,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大道的大道的第七条 当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时,使用不予受理裁决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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