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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夫妻人身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0日

1、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平等。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与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住所选定权。登记婚姻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配偶权

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具体内容则包括: 

(1)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该项权利无法通过诉请法院强制实现,一方违反该项义务达到两年对方可以要求离婚。

(2)监护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继承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

(4)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

(5)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一方如果和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对方可以要求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以其有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6)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7)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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