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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客运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7日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责任(第302条)

(1)无过错责任;

(2)法定免责事由: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3)承运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免票、持优待票或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的过错责任(第303条)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自带物品毁损过错责任和托运行李毁损无过错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3、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责任(第300条)

【合同法】第三百条 【承运人的依约定运输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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