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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违约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8日

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

(赠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

2、构成要件--合同有效为前提,被解除、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

(1)有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第110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的调整:违约金>损失:可以增加至实际损失

违约金<损失:可适当减少

(5)违约金、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违约金--定金  不可并用,二选其一

违约金--赔偿金  不可并用,二选其一

赔偿金--定金  可以一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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