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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9日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双方的债务期均已届满。

2、效力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延迟履行的,构成违约,后履行一方可以作相应的顺延,而并不构成违约,区别于合同法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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