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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章节笔记第三章:自然人

来源:233网校 2014年4月29日
导读: 233网校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章节笔记,供考生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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