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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名词解释二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7日
导读: 司法考试备考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关内容名词解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1. 抗辩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债权)
  3.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4.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
  5. 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
  6.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7. 民事义务的特征:
  1)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
  2)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8. 无权利的义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的通知义务。
  9. 无义务的权利:形成权。
  10.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11. 民事责任的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4) 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调的法律责任。
  12. 民事责任的分类:
  1)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2)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 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
  5)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6)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7)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13. 民事责任形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原物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做、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4.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15. 物的特征:
  1) 必须是权利客体
  2)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 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16. 物的分类:
  1) 动产与不动产
  2) 种类物与特定物
  3)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 主物与从物
  6) 原物与孳息
  7) 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8)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体物
  17.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1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事实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19.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 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
  2) 人的行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
  20.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2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视听资料记载形式
  4) 推定形式
  5) 沉默形式
  23.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 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24.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5. 欠缺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含义:是指因在不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6.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7.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2) 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
  3)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8.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1) 重大误解的行为
  2) 显失公平的行为
  3)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4) 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9.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种类:
  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 欠缺处分权的行为
  3)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4) 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30. 催告权: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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