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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4日
    仲裁规则是关于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由常设机构(如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是1988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有些事项的规定同仲裁法中的规定相同或者雷同,这并不奇怪,因为仲裁法是仲裁规则高度的原则化、法律化形式。由于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为规范仲裁行为的内部自律的规定,它并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仲裁规则并不具有国家立法性质,而仲裁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立法性质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本质差异。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具有广阔的自由选择权,这就决定了仲裁法包含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而正是因为这样,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也就决定了仲裁法对仲裁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必过多和太过详细。

    但是,仲裁法的规范比较原则、抽象,这对具体从事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来说,可操作性比较差,特别对当事人来说,因为他们一般很难在事前或事后把所有的事项都考虑得仔细和周全,这就需要有规则的引导和规范,以免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整个程序上变成毫无章法的乱来。这就是仲裁规则在实践中诞生的基础。有了规则不仅是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章可寻,而且还可以起到提高效率,公正地解决争议的作用。

    然而,由于争议的复杂性,仲裁规则未见得一定适合某一个具体的争议,我们不能生拉硬套地拿某一个案件去适用某一个规则,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规则,也可以就选中的规则中自己认为不适用的,另行约定以排除适用,只要这种选择和排除使用不违反仲裁法的强制性规范就可以。这就给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程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仲裁法则给这种自由选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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