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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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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1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3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1期款,第2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56,多)
  A 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 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考查分期付款的合同解除、无权处分等问题。由于甲长期拖欠价款已超过分期付款全部价款总额的1/5,且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实施无权处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允许解除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B选项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本题中,甲一方面不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另一方面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属于委托占有,故在债权法上,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丙在理论上可以有机会主张善意取得。但问题在于,本案丙作为职业人员以极低的价格受让标的物,难谓善意,故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这样一来,乙是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自无疑义,所以C项的前半句是正确的。问题在于,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时候是否有义务“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首先,《物权法》等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这一问题没有直接规定。因为本案的标的物不属于遗失物,丙也不是通过拍卖、公开市场购买的,不符合该法第107条的适用要件,所以无法适用第107条的规定。故C选项的后半句的说法在我国立法上无依据,可以认定为错误。
  关于D项,甲、丙之间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效力待定,但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上属于有效,无论买受人善意恶意与否。且本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丙返还潜水设备后”的表述意味着丙没有取得所有权,故可以主张适用违约责任,所以D项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的精神。
  综上,就本题给定的明确条件而言,正确答案应当为A、B、D。需要指出的是,其实当年(2007年)公布的答案中D选项正确,并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现在却鬼差神使的符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呵呵,往好一点说本题超前具有前瞻性啊,往不好的方向说,本题的当年命题很不严肃的。
  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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