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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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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3,单)
  A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现甲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极富争议但又在司法考试中频繁考查的问题。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效力待定、无效和有效三种观点。《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2012年6月最高院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立场不同,依据前者本题应该选择。但在物权法上,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善意的,即使权利人不予以追认,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本题中的丙显然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其已经取得所有权。
  本题中,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A、D项不正确。至于合同效力,依据《合同法》第51条,本题应该选择B,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C(当年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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