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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22日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9,多)
  A 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 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 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 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医生因过错误将张某的肾脏摘除,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术后感染导致张某死亡,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属于职务侵权的范畴,该侵权责任应由医院对外承担,故A选项正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张某生前已经起诉,故C项正确。可见,人身损害所导致的赔偿财产损失(如医疗费)是可以继承的。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两种特殊场合下也是可以继承的。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故选项D正确。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和D之间的区别。选项C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于张某的健康等人格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而选项D中的精神损害是由于张某的非正常死亡所致的其近亲属自身的精神损害,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这是需要关注的难点。
  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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