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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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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一般以争议标的的金额)

  三、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基层法院:大多数民事案件

  (二)中院:1. 重大的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1) 海事、商事案件

  2) 专利纠纷案件

  3) 著作权纠纷案件

  4)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三)高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Ÿ 各地一般都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具体数额由最高院根据各地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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