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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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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资格

  (一) 含义:指在具体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 衡量标准: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三) 例外情况:

  1. 对他****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

  2. 为保护死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3. 确认之诉之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四、当事人的认定:以诉状中载明为准

  五、当事人的更换

  (一) 法定更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

  2. 法人合并与分立

  3. 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二) 任意更换

  1. 含义:指在当事人不适格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为正当当事人。

  2. 任意更换后,除非得到新当事人的认可,否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一) 含义: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 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行为能力

  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

  Ÿ 提起诉讼与反驳诉讼;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陈述、质证和辩论;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二) 当事人诉讼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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