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6日
本文导航

  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

  (二) 特征: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本质特征

  2. 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三) 制度的作用

  1. 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2. 实现诉讼经济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二) 特征(构成条件):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2.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三) 类型:

  1.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1) 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

  2) 实体法上的形成权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或对数人共同行使

  2.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1) 可以选择共同起诉,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

  2) 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区别在于数人选择分别起诉,也不发生当事人不适格问题;

  3) 典型状况:连带之债

  (四) 产生原因:

  1.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诉讼权利或义务,如共同侵权

  (五) 司法解释的规定:

  Ÿ 挂靠;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企业法人分立;个人合伙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继承遗产的诉讼;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财产涉讼;连带责任保证。

  (六)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对原告→追加为共同原告;对被告→缺席审判,甚至拘传。

  (七)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承认原则,依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是否为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来决定其效力。但是上诉的效力例外。

  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 特征:

  1.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 有数个诉讼请求

  3. 可分之诉

  (三) 构成要件

  1.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2. 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 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1. 诉讼行为均对本人产生效力,而不会影响到其他共同诉讼人

  2. 一个共同诉讼人可作为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证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