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9日

  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第二节 诉的类型

  Ÿ 诉的类型,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

  一、确认之诉

  (一) 概念: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予以判定的请求。

  (二) 特点:仅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予以判定或者确认

  (三) 分类: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一) 概念: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

  (二) 与确认之诉的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上,在给付之诉中,关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裁判理由的判断,不发生既判力。

  (三) 分类:

  1. 以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2. 以请求给付的时间为标准: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四) 执行:给付之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内容,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形成之诉

  (一) 概念:指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将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

  (二) 在有关身份关系的形成之诉中,判决的形成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

  (三) 单纯的形成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其旨在变更或解除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