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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及答案详解三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5日
导读: 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报考请关注233网校司法频道!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 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 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 C法院的错误有:
  ① 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 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 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
  第(1)、(2)题均考管辖。涉及确定管辖权及划分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既考法律规定,又考法律原则。第(3)题考察审判,具体为二独立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度及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的作用,出题脉落较为清晰,考生在找出考查的知识点,便能得出结论。
  法理详解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场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48条》)第2条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国的刑事管辖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一类为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考|试/大《刑诉48条》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公、检、法的职能管辖范围,故本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①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②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作为律师考试,答出其中的要点即可。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应与人民法院之间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类似。《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由B县公安局管辖更能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①《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考|试/大这一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这一原则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排除了来自于社会的其他不正当干涉,保障了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权威性,保证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其次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还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得以形成的根本前提,从而为准确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考|试/大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由行政机关影响审判结果,破坏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实行两审终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既可以及时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其次,既方便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意见,使二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违背了两审审制,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落空。
  ③法庭审判阶段最后应为评议和审判。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呈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合议庭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以及执行方法,或者免除刑罚作出判决。对于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关经济赔偿问题,一般也同时作出处理。考|试/大《刑诉解释》第114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故合议庭在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合议庭开庭审理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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