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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押密模拟题及答案1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5日
导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233网校整理了卷四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供各位学习参考!

  五、(本题20分)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

  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标的是共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3.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另外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六、(本题20分)

  1.县法院与县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时,同时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否定,由一审错判引起的赔偿责任,应由一审法院直接履行赔偿义务,但由于一审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已被逮捕羁押,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意即对逮捕决定的肯定,而且被告人上诉期间,也因一审判决是有罪而继续被逮捕羁押。所以,一审的有罪判决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被告人的逮捕均负有责任。当二审改判无罪时,同时否定了有罪判决和逮捕决定,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理应由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承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潘某的错误逮捕,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潘某可向其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的机关应先予赔偿。

  2.对县法院逾期不予赔偿不能申请复议;对县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可申请复议,并应在2000620日起2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该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该案赔偿请求人潘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如对其处理不服,可在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否则,上一级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潘某申请复议,应在2000620日起两个月届满后30日内向市检察院提出。但依第21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数额不服或法院逾期不赔偿的,并不申请复议的程序,赔偿请求人只能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换方之,法院与检察院同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其适用的赔偿程序并不相同,前者比后者恰恰少了一个申请复议程序。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不可以申请复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不得对此提出复议。《国家赔偿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无论其是否合法和合理,根据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是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不得向上级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所以,对潘某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5.不合法。《国家赔偿法》第25-29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0条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但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潘某要求精神赔偿费的请求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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