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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制度--日尔曼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第五章 日尔曼法
第一节 日尔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二、日尔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一般历史学和法制史学对它研究得也最多。
《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歌特罗马法典》
三、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 P72
a.团体本位的法律
b.属人主义的法律
c.具体的法律
d.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e.世俗的法律
第二节 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
(对不动产,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但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不断增长,最后占统治地位。
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日尔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a.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
b.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
c.实行家长制。
(二)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原则。
A.从动产继承来看:
a.遗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则由父母继承,父母死亡由兄弟姐妹继承;
b.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男性优于女性,后者一般只能得到前者的一半。
C.武器固定由男性亲属继承,嫁妆由女性亲属继承。
B.不动产继承:
自由农民份地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
农奴份地世代相传。
五、审判制度
(一)审判机关
基本特点: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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