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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唐代法律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28日

  2. 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法律 敎育 网

  (2)六赃。

  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①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此外,《唐律》职制篇还规定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此类规范对时下官员贪污行为中的“权力期权化”的防范,当是不无借鉴意义的。

  ③ “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④ “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⑤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⑥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 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① 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② 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③ 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④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⑤ 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①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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