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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民法典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9日

  (二)《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

  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

  A.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B. 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C. 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英国法学家梅特兰(1850~1906)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1. 民法典的制定。

  1874年,联邦议会成立了11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正式编纂民法典。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法学家组成,历经13年于1888年完成民法典第一草案。这个草案受到多方批评,认为它过于追求罗马法化而忽视民族传统,注重资本家的利益而缺乏对弱者的保护,还有人认为语言过于专业化导致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1890年联邦议会又成立了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吸纳了经济界人士,在借鉴各方意见后,经过5年时间制定出第二草案。随后又经过数次争论与修改,在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妥协的基础上,帝国国会对草案作了若干修改,于1896年7月1日通过,于19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对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5)《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3. 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4.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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