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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5日
  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考试大网校]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本题应选ACD。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可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所以AB是正确的,CD是错误的。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24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考试大网校]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考试大网校]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所以本题应选BC。
  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答案:BD
  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所以A错,BD正确。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并非《宪法》规定的“各委员会”,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本题应选BD。
  6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答案:BC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可知A项是错误的,BCD是正确的。
  67.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考试大网校]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是正确的,应选,D是错误的,不应选。
  《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
  68.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
  69.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是《证券法》所允许的,不应当选。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考试大网校]因此B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应当选。
  第137条第3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以D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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