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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高频考点练习四

来源:233网校 2017-05-18 16:11:00

由于工厂倒闭,张某失业,家里只有妻子一人有工作,一家4口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00元,而张某所在城市的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800元,故张某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审批合格,那么张某一家按月可以领取的低保金数额为(  )。
A.200元
B.400元
C.600元
D.800元
B【解析】本题考查低保金的发放。低保申请人获得的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本题中,张某一家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领取的低保金应为(800-700)×4=400(元)。

小新是高一学生,家庭是低保户,由于父母突遇车祸双亡,小新的生活学习非常困难,提出了教育救助的申请,则(  )。
A.应给予小新适当的教育救助,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B.不能对小新进行教育救助,因为他不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
C.对小新进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D.不能对小新进行教育救助,因为他有低保金
A【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救助的对象和目标。教育救助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对其救助
B.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C.流浪乞讨人员不遵守救助站纪律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D.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及时追回
A【解析】本题考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老王是个盲人,一个人生活,艰苦度日。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对于老王,他不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是(  )。
A.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B.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C.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D.免费上盲文学校
D【解析】本题考查残疾人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高某生父于2013年9月因病去世。2014年1月,与高某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高某的生父、养父均未订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高某继承遗产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无权继承养父遗产
B.高某有权继承生父和养父的遗产
C.高某有权继承养父遗产,无权继承生父遗产
D.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并可分得养父适当的遗产
C【解析】本题考查收养关系的相关法规和内容。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之间遗产继承的权利也不复存在。所以,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再是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

马林夫妇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夫妇两人名下有两套房产。2010年,马林夫妇自书遗嘱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儿子经常因为琐事与父母争吵,而且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女儿对父母非常孝顺。所以2012年,马林夫妇又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之下录下录音遗嘱,把两套房子全部留给女儿。2014年春天,马林夫妇因车祸去世,他们的儿子拿着马林夫妇的自书遗嘱为据,要求继承。马林夫妇的女儿坚持房子是全部留给她的。于是,马林夫妇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  )。
A.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B.按录音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C.按自书遗嘱分割马林夫妇的遗产
D.由马林夫妇的子女协商分割遗产
B【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本题中的两份遗嘱都是合法的,在存在多份合法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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