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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4年度执业�师考试通知

��:北京市人事考试 2014年7月4日

关于北京地区2014年度执业�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2014〕68�

2014年7月1日

�有关��:
   根�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管�局《关于转�人事部�国家��监�管�局〈关于修订��〈执业�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1999〕51�),人力资�和社会�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好2014年度执业�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0�)精神,结�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执业�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件
  (一)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的人员且具备下列�件之一者,��申请�加执业�师资格考试:
   1.�得�学�中�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学或中�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得�学�中�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学或中�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得�学�中�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学或中�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得�学�中�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研究生�毕业或�得硕士学�,从事�学或中�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得�学�中�学或相关专业�士学�。
  (二)�试部分科目�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为高级专业技术�务,并具备下列�件之一者,��试《�学(中�学)专业知识(一)》和《�学(中�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加《�事管�与法规》和《综�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学徒��学或中�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学或中�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得�学�中�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学或中�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件中有关学历或学�的�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从事相关工作�历年�是指�得规定学历��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符�报��件的香港�澳门和�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好香港�澳门居民�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5〕9�)和原人事部�国务院�湾事务办公室《关于��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有关�求,�加执业�师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时须�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书,从事相关工作年��明和居民身份�明等�料。�湾居民还须�交《�湾居民�往大陆通行�》。
   二�考试安排�作答�求


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三�考试�绩��书管�
  考试�绩实行滚动管�。�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加�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和社会�障局��人力资�和社会�障部统一�制,人力资�和社会�障部与国家食���监�管�局用�的《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师资格�书》。
  对以�正当手段�得《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师资格�书》的,由��机关收回�书。自收回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得�次�加该项考试。
   四�报�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准考�的办法。网上报�按照“�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首次报考人员�是指在北京地区�功报考过执业�师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的人员;其余视为“首次报考人员�。�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
  (一)�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7月4日至17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和社会�障局网站(网�: www.bjrbj.gov.cn,下�)人事考试频�,按照系统的�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网上报�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功方为报��功。
  (二)首次报考人员报��程�注�事项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带《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明(身份��军官��机动车驾驶��护照,下�)�学历�书�学��书,符��试�件的报考人员还须�供高级专业技术�务�书,上述�件�须原件。
   (三)凡已�功办�报�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10月14日至17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和社会�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进入准考�打�系统打�准考�,凭此准考�和本人身份�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设补报�,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全部报�手续。
  (二)2014年考试继续使用2011年版《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
  根�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监�管�总局于2014年3月�布了《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内容��求的通知》(食�监人便函〔2014〕31�),对2014年�事管�与法规科目的大纲内容和�求进行了调整。
  请报考人员按照2011年版考试大纲的�求,结�国家食���监管管�部门�布的《关于2012年调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食�监人函〔2012〕23�)�《国家食���监�管�局人事�关于2013年调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内容��求的通知》(食�监人函〔2013〕18�)和《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师资格考试大纲�事管�与法规科目内容��求的通知》(食�监人便函〔2014〕31�)文件中有关大纲调整的内容进行应试准备。
  (三)如�现�纪�规行为,将��人力资�和社会�障部令第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纪�规行为处�规定》进行处�。
  (四)�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作关系。
  (五)报考人员�登录北京市人力资�和社会�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查询�绩��书�放事宜。
  (六)考试咨询电�: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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