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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201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海宁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2年6月13日
导读: 海宁市201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6月13日至27日。

  关于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定于10月13日至14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月13日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4日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中 药学)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报考条件和取得证书的条件。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于6月13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link.233.com/27155)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及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652(传真)。

  点击报名入口>>

  首次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同时打印“网上交费通知单”,并在“报名表”上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于6月26日至28日,按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地点进行报考条件审查(联系电话详见浙江人事考试网的“办事指南”栏目)。海宁市报名点为海宁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海州西路226号,行政中心三号楼一楼,上午8:30-11:30,下午2:00-17:30,联系电话:87289187)。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在7月2日前将审查后的报名表上的报名序号用Excel录入,仔细核对无误后和报名表等报考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寄至嘉兴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考务科。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并打印“报名表”(自己保存),但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续考人员,请于7月17日至2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10月10日至12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五、考点设置及考试收费。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45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六、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待国家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查,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海宁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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