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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执业药师“挂证”乱象:药师不能见“证”不见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0月23日

药师不能见“证”不见人

治理“挂证”顽疾,“销证”仅是第一步。还必须多方发力,坚决杜绝“挂证”现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听说不用坐班,把证书挂靠在药店,每月就能拿一两千元。”在宁夏银川市某综合性医院产科工作的王梅(化名)动了念头,想把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虚挂在家附近的药店。挂证不在岗,见“证”不见人,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是药品流通监管领域的顽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由此可见,配备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一,其初衷在于保障安全用药。

应当承认,药师“挂证”乱象由来已久。药店租用执业药师证开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在一些地方已是公开的行业秘密。其实,多年以来,从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到地方各级食药监管部门也一直在整治,但药师“挂证”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治理。

药师“挂证”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挂证”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药店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药品流通行业秩序,同时也对民众的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试想,没有专业的药师对民众购药用药给予指导,民众盲目用药,或者店员配错了药,轻者会影响民众身体健康,重者有可能危及生命。

治理“挂证”顽疾,“销证”仅是第一步,还必须多方发力。一方面,应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市场巡查、抽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最为关键的是,要尽快祭起法律利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这条法规能执行到位,就足以对“挂证”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之外,还应当利用大数据,健全证件跟踪管理,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并发布到执业信息网上以备查询。同时,鼓励公众与媒体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营造执业药师不敢、不能、不想“挂证”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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