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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9-04-13 00:00:0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

晋建标字【2019】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是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建市字[2018]347号)等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关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三、我省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为发承包双方或受委托的咨询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政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监控和评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力量,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五、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积极做好项目概算调整工作。 

  六、招标文件中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国家或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七、建设项目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过程结算。 

  八、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支付违约行为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约定及时代为支付。 

  九、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分段划分结算周期,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发承包双方都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二、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十三、存在计量计价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提请项目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或者进行诉讼、仲裁。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四、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超出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十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竣工结算后14天内,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予以支付余款。   

  十八、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造价咨询人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的原则,按照约定节点完成本职工作。 

  十九、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二十、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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